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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草案)》全文公布 ,最全新舊對比來了 !



從事臨床診療一年以上的外籍醫師應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2021年1月27日 ,《醫師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式公布並麵向公眾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1年2月25日 。

這是《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原法)自1999年施行以來的第一次大修 。截至2019年年底 ,我國執業(助理)醫師的數量達386.7萬人 。

標題及總則部分 :

中國醫師節 、醫師職業精神被寫入法條

1. 《執業醫師法》擬改名為《醫師法》

為與我國涉及職業類別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如教師法 、法官法 、律師法等法律名稱協調統一 ,草案建議將法律名稱由《執業醫師法》改為《醫師法》 。

法律名稱修改不涉及現行醫師分類管理 、資格考試 、執業注冊考核等製度 ,不影響對醫師執業行為的嚴格要求 。

2.寫入執業類別

草案第二條將“經注冊在醫療 、預防 、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改為“經注冊在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 。

並新增規定 :“執業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包括臨床、中醫(含中西醫結合) 、口腔 、公共衛生等類別 。”

3.職業精神具體化

原法第三條規定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 ,發揚人道主義精神 ,履行防病治病 、救死扶傷 、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

草案將“職業道德”具化為 :“醫師應當堅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 ,弘揚 ‘敬佑生命 、救死扶傷、甘於奉獻 、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 。”

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認為 ,隨著醫學科學的快速發展 、市場經濟對醫療行業的衝擊以及價值觀的變化 ,醫師在執業中麵臨的利益衝突逐漸增多 ,在這種情況下 ,重申醫師職業精神的根本原則和價值顯得尤為重要 。

4.進一步明確管理部門職責

重申了醫師工作由衛生健康部門主管 ,在這之外 ,新增“教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師管理工作” 。

5.將中國醫師節寫入法條

草案將每年8月19日的中國醫師節寫入法條 ,並強調“各級人民政府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心愛護醫務工作者 ,弘揚先進事跡 ,加強業務培訓 ,支持開拓創新 ,幫助解決困難 ,推動在全社會廣泛形成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 。

考試和注冊部分 :

執業範圍可增加 ,

特定情形下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1.提高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曆門檻

草案刪去了原法“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 ,在醫療 、預防 、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 ,在執業醫師指導下 ,在醫療 、預防 、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條款 。

此後 ,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最低學曆由中專提至大專 。對此 ,鄧利強表示 ,社會在不斷發展 ,不能始終抱持過去的職業要求,“適當提高整個醫生群體隊伍的學曆水平還是有必要的 ,當然這也是綜合了多方因素之後得出的結果” 。

2.中醫醫術確有所長者可取得有關醫師資格

草案第十一條新增“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 ,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 ,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的規定取得有關醫師資格” 。

3.醫師執業注冊更便利

原法第十三條規定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 ,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

在草案中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申請後二十日內準予注冊 ,並需將注冊信息錄入國家信息平台 。此舉無疑使得醫師執業注冊更便利 、更公開 、更透明 。

4.執業範圍可增加

草案新增條款 :“醫師經過培訓和考核 ,可以增加執業範圍 。”

5.新增不予注冊情形

新增“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 、醫學倫理的”“因醫師考核不合格被注銷執業注冊不滿一年的”為不予注冊的情形 。此後 ,有情形之一即不予注冊的情形增至6條 。

其餘4條情形分別為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因受刑事處罰 ,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有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的 。

6.新增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條款

草案新增 :“醫師參加規範化培訓 、進修 、會診 、突發事件或災害醫療救援 、慈善或公益性醫療和義診 ,承擔國家任務以及參加政府組織的重要活動等 ,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在醫療聯合體內 ,醫師在簽訂幫扶或者托管協議的醫療機構內執業 ,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

鄧利強解釋稱 ,執業注冊的限製是為了加強行政管理 、保證醫療安全 ,而當醫師麵臨突發事件 、需要進修 、在醫療聯合體內等情況時 ,可不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既是出於方便醫師的考慮 ,也是出於為人民群眾和公共健康考慮的需要 。

否則 ,醫師因一些特殊情形未辦理執業注冊變更 ,其行為就構成了非法行醫 。而這顯然違背了世俗公理 ,也不利於醫師隊伍的發展 。

7.新增中醫執業醫師個體行醫及港澳台 、外籍人士執業等相關事宜

草案新增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後 ,即可在注冊的執業範圍內 ,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 、臨床研究等活動的 ,適用本法 ,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製定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 、注冊 、執業或者從事臨床學術交流等活動的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外籍醫師申請 、應邀或應聘在中國境內醫療機構從事超過一年臨床診療活動的 ,應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並經執業注冊 ,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應邀或應聘在中國境內醫療機構從事不超過一年臨床診療活動的 ,應經過相應考核和注冊 ,方可從事相關診療活動 ;從事臨床學術交流的 ,實行備案製 。具體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製定 。

執業規則部分 :

遇緊急情況時可經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搶救

1.強調醫師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

草案將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的順序進行了調整 ,“在執業活動中 ,人格尊嚴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調至首位 ,“獲取合理勞動報酬和津貼 ,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調至第三位 ,且與原法中的說法相比 ,更加細化 。

2.新增緊急救治中的權利保護

草案第二十五條新增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 ,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

3.細化了征求同意相關條款

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 ,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 ,應當經醫院批準並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

在草案中 ,此條修改為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 、特殊檢查 、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 、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 ,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 ,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

醫師進行醫學研究和試驗性臨床醫療 ,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征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明確同意 。

醫師實施藥物治療應當堅持安全有效 、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 ,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 。在尚無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 ,可以由醫療機構建立管理製度 ,對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 、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進行管理 ,由醫師征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實施臨床藥物治療 。

對此 ,中國醫學科學院醫學信息研究所醫療衛生法製研究室主任曹豔林曾對媒體表示 ,草案從病人緊急救治 、病情說明與知情同意製度的遵循 、合理用藥等方麵對醫師依法嚴格執業作出規定 ,保障了患者權益 。

4.新增報告情形

關於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的情形 ,草案將原法中“發現傳染病疫情”擴大為“發現傳染病 、突發不明原因疾病和異常健康事件” ,並新增“發現可能與藥品和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發現假藥或者劣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三種情形 。

5.規範實習醫師診療活動

草案新增規定:“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在醫療衛生機構服務或者接受規範化培訓的醫學畢業生和參加臨床教學實踐的醫學生應當在執業醫師監督指導下 ,參與臨床診療活動 。”

“對患者來說 ,這是一種保障 ,因為法律規定了實習醫生必須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操作,”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雪倩說 ,“同時 ,對於實習醫生來說 ,草案也賦予了他們有限執行診療行為的權利 ,提供了法律保障 。”

培訓和考核部分 :

執業(助理)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為三年

1.進一步優化和完善醫師培養體係

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製定醫師培養規劃 ,建立適應行業特點和社會需求的醫師培養和供需平衡機製 ,統籌各類醫學人才需求 ,加強緊缺人才培養 。國家采取措施 ,加強醫教協同 ,完善醫學院校教育 、畢業後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體係 。國家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才培養 ,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養配備 。”

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 :“國家建立健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製度 ,健全臨床帶教激勵機製 ,保障住院醫師培訓期間待遇 ,嚴格培訓過程管理和結業考核 。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 ,取得的培訓合格證書 ,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國家建立健全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製度 ,探索和完善待遇保障 、質量控製 、使用激勵等相關政策 ,不斷提高臨床醫師專科診療水平 。”

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合理調配人力資源 ,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托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機構或組織 ,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規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的組織 、管理 。”

以上均為新增規定 。,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有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的 。

2.確定定期考核周期

在醫師定期考核製度方麵 ,此次草案確定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定期考核周期為三年” 。

3.新增表彰 、獎勵情形

在給予表彰或獎勵的情形中 ,將原法“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 ,作出顯著貢獻的”改為“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 ,對疾病防控做出顯著貢獻的” ;

將原法“遇有自然災害 、傳染病流行 、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 ,救死扶傷 、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改為“遇有自然災害 、事故災難 、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以及國防動員需求時 , 在預防預警 、救死扶傷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 ;,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有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其他情形的。

並新增“在推動健康中國建設和醫療衛生事業改革發展中做出重要貢獻”這一個情形 。

新增“保障措施”一章 :

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

建立醫療風險基金

第四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的人事 、薪 酬 、職稱 、獎勵製度 ,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 。

對從事傳染病防治 、放射醫學和精神衛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醫師 ,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 。津貼標準應當定期調整 。

對在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醫師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津貼補貼政策 ,並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 、教育培訓和表彰獎勵等方麵實行更優惠的待遇措施 。

第四十一條 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製人才隊伍建設 ,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製體係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製 。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 ,從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監測 、風險評估研判 、監測預警 、流行病學調查 、免疫規劃管理 、職業健康管理等公共衛生工作 。

第四十二條 國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和服務能力建設 。

執業醫師晉升為副高級技術職稱的 ,應當有累計一年以上在縣級以下或者對口支援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經曆 。

國家對鄉村醫療衛生人員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製 ,完善對鄉村醫生的相關待遇政策 。

國家采取措施 ,鼓勵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 ,開辦村醫療衛生機構 ,或者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向村民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

國家鼓勵鄉村醫生通過醫學教育取得醫學專業學曆 ;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係 ,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 ,維護醫療衛生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 ,有效防範和依法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務人員提供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用品 ,並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醫務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有毒 、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 、死亡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 ,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安全保衛措施 ,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 ,及時主動化解醫療糾紛 ,保障醫務人員執業安全 。

第四十五條 國家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製 ,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醫療風險基金 ,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

第四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 、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的宣傳 ,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衛生風險 ;報道醫療衛生事件 ,應當遵守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做到真實 、客觀 、公正 。

第四十七條 醫師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管理 ,加強醫師執業行為規範 ,維護醫師合法權益 ,協助政府衛生健康及有關主管部門開展醫師考核 、培訓等工作 。

法律責任與附則部分 :禁止性規定大改

1.新增禁止性規定

新增“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 、醫學倫理規範”“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開展限製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未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或者未履行告知義務”“使用假藥或者劣藥”“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為禁止性情形 。

有其中一種情形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 ;情節嚴重的 ,吊銷其執業證書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在原法的禁止性情形中 ,“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 ,造成嚴重後果”被刪去 ,“造成醫療責任事故”被改為“造成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 ,“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 ,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被改為“未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 ,對患者進行醫學研究和試驗性臨床醫療” ;

“隱匿 、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被細化為“隱匿、偽造 、篡改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 。

此外 ,在發生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 ,擅自離崗與者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同為禁止性情形 ;發生新增報告情形卻未及時報告 ,也屬於禁止性情形 。

2.施行五年內 ,中專生仍可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 :在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的人員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教育 、中醫藥等有關主管部門製定 。

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的人員通過參加更高層次學曆教育等方式 ,提高醫學技術能力和水平 。

下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病案管理質量控製指標(2021年版)的通知